更新时间:2023-12-13
盗窃罪包含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出来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沦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沦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还包括占据、用于、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全称《说明》)的规定:“偷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置的,计数额,根据情节长短量刑。
偷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据的财物也包含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需要被人们所掌控和占据。需要被人们所掌控和占据的财物必需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了解的有形的东西。
掌控和占据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某种程度是全然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据可以说道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需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要求某物是不是被占据。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约将近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指出是占据。
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间去找将近的手表、戒指,仍没丧失占据。如没返回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科主人占据。震灾再次发生时,为了继续逃到而搬出去摆放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饲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沦为盗窃罪侵害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需要被人们所掌控,也就需要沦为盗窃罪侵害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
无法被人们掌控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无法沦为盗窃罪侵害的对象。2、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取决于的,如有价证券等。
具备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完全无价值的东西就无法沦为中国盗窃罪侵害的对象。偷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互相交换,取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等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3、需要被移动。
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有可能沦为盗窃罪侵害的对象。如铁矿出来的石头,从大自然状态下运至的放到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到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根等。
不动产无法沦为盗窃罪侵害的对象,倒卖不动产,所谓所有人处置所有权,交易关系违宪,归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无法按盗窃罪处置。4、他人的财物。
盗窃犯不有可能偷窃自己的财物,他所偷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据或用于,亦视作“他人的财物”。
如寄售、托运、外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用于、处分的财物,也不应视作:“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控、掌控、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发给的库存五品,旅客借出旅馆的电视等。
消逝物是消逝人遗失但闻其所在的财物,大多正处于消逝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归属于消逝人,亦视作“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遗失而又知道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捡遗失物,不应按《民法通则》处置,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舍弃的财物、无人承继的遗产等。占据无主物,不构成犯罪。
被人舍弃的财物归再行占到者所有。占据无人承继的遗产不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未知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被盗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擅自挖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偷窃论处。
” 5、一些类似的财物尽管不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无法沦为偷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用于的变压器等。有所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正处于有所不同的方位、状态,它所展现出的社会关系有所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有所不同。
如偷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包含毁坏通讯设施罪,偷窃仓库中的电线则包含盗窃罪。因为前者的必要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必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偷窃枪支、弹药则包含偷窃枪支、弹药罪,不包含盗窃罪。
因为它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6、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说明》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对确实追究责任刑事责任适当的,在处置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不应还包括偷窃离婚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还包括联合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还包括偷窃联合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指使外人偷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归属于联合偷窃不道德。包含盗窃罪的,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展现出为行为人具备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不道德。所谓盗取,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据的财物移往为自己或第三者(还包括单位)占据。必须留意一下几个问题: 1、盗取不道德虽然一般来说具备秘密性,其本意也是秘密盗取,但偷窃无法限定版在秘密盗取上,否则不会导致惩处的不公正。
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偷窃公私财物”,并没说道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1998.3.17)却将“偷窃”说明为“秘密盗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指出偷窃必须秘密盗取,即行为人自指出被害人没察觉而获得为秘密盗取。留意 一、行为人的“自指出”是归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几乎有可能有行为人十分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任何人出来制止的情况,按照合说道很难定罪; 三、单凭行为人“自指出”秘密或公开发表要求犯罪性质,也无法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行径”偷窃的事件十分多。
所以,盗取不必须“秘密”展开。2、盗取不道德是回避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创建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全然地回避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偷窃。盗取的手段与方法没容许,即用于了愚弄方法,但是没抵达让被害人基于了解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偷窃。
3、盗取是一种通过祥和方式将他人占据的财物移往第三人占据的过程,如果手段中所含暴力成分,就无法以定偷窃。4、要正式成立偷窃,必须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比较的概念,必须根据各地的经济有所不同而以定。多次偷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偷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多次偷窃’,以盗窃罪定罪惩处”。但是这过于绝对化,必须综合多方面得因素确认“多次偷窃”。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超过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包含。
对主体的改动是对本罪改动的最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剩14岁反感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根本性盗窃罪的,应该胜刑事责任。
本法中止了此规定。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展现出为必要蓄意,且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蓄意的内容 1、行为人具体地意识到其偷窃不道德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据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了解能力和社会常识,可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据才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据人是谁,并不拒绝行为人有具体、明确的意识到或了解。如放到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继续无人看守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错地将他人的财物误以为是自己的财物所取回头,在找到之后不予归还的,由于缺乏蓄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正式成立盗窃罪 2、对偷窃后果的意识到。
如转入银行偷走保险柜,就意图偷窃数额极大或尤其极大的财物。转入博物馆就意图偷走文物。
这样的犯意,指出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指出了其不道德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符的原则,《说明》规定:“偷窃行刺,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窃目标的,应该定罪惩处。
”非法占有不仅还包括自己占据,也还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据 ⑷非法占有不仅还包括自己占据,也还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据。对非法盗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不存、赠送给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由案犯对财物的处置问题,转变没法其非法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正式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予以物主表示同意,继续侵吞或借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打算交还的,无法包含盗窃罪。
包含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到。有一些偷走汽车的案件即科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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